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同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展行政案件

集中管辖改革的批复

  法〔2019〕157 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指定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部分行政、生态环境、执行案件的请示》(闽高法〔2019〕137 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15〕8 号)的精神,原则同意你院请示。

  请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按照中央机构改革精神和本地区机构改革要求推进改革。细化落实改革方案时,各地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应予保留,以保持诉讼体系完整性,并服务地方依法行政工作。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案件数量多、审判力量强、司法环境好、交通便利的1至 2 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中心法院实行集中管辖。要充分尊重原告的选择权,原告既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选择中心法院管辖。本地法院和集中管辖法院要加强沟通衔接,统筹调判分离和调判结合,共同做好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工作。利用铁路法院集中管辖部分行政案件的, 必须先处理好行政审判骨干的调入等具体问题,避免行政审判质量下滑,且应一并考虑今后铁路法院改革方向和其他案件集中管辖问题。要建立裁判标准统一机制,防止因管辖法院不同造成类案裁判标准不统一。《方案》实施前,应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你院要加强调研和指导,请将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