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

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

保障的意见

法发〔2020〕15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使命担当

1.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增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党的农村工作、建设法治乡村等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为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谋划部署推动工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护航“三农”工作。要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找准司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结合点、切入点,创造性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认真落实《2020年度人民法院继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意见》(法〔2020〕52号)要求,坚持依法严惩方针,持续有力地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三农”领域涉黑涉恶犯罪,深化“打伞破网”“打财断血”,坚决铲除“三农”领域滋生黑恶势力的土壤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关系网”,确保实现“长效常治”目标,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3.依法惩处“三农”领域涉公共财产犯罪,持续开展“三农”领域腐败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侵占、挪用、贪污农业投资犯罪,确保农业投资有效利用。依法严惩截留、挤占等妨害种粮补贴制度犯罪,切实保障种粮补贴及时发放到位。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扶贫惠农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农村反腐败斗争。

4.依法惩处涉农产品犯罪,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惩处假冒伪劣食品犯罪,确保农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惩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严防假劣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助推质量兴农、绿色发展。依法惩处农产品走私犯罪,切实保障农产品正常的流通秩序。加强农资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动农业综合执法效能和水平提升。

5.依法惩处侵犯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切实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安宁。严厉打击针对农村空巢老人的诈骗、盗窃、抢劫等犯罪,保护农村留守老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严惩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的暴力、虐待、性侵、拐卖等犯罪,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依法惩治校园暴力,维护校园安全,引导广大农村青少年健康成长。

6.依法惩处借宗教之名进行犯罪活动,促进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加大对农村地区各类非法宗教活动惩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活动,防范邪教向农村渗透,防止封建迷信蔓延。通过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方式,教育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治观念。

7.依法妥善审理涉农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案件,助推加快补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依法妥善审理涉“四好农村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案件,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建设项目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力度,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地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纠纷案件,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8.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推进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纠纷,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确保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依法保护农村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各方权益。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综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侵占耕地违法行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9.依法妥善审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案件,保障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妥善审理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纠纷,服务保障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依法保护农村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大力支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依法认定工商企业、个人以及组织,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大棚房、别墅大院等行为无效,规范农村土地利用。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违法批准征收土地等案件强制执行力度,推进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清理整治。

10.依法妥善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农民房屋和生产设施等拆迁及安置补偿纠纷案件,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审查征收土地、征收补偿以及强制拆除房屋和清除地上附着物、青苗、林木等行政行为合法性,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1.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打好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法审理农村饮用水源污染等环境侵权案件,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垃圾治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依法审理涉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等重点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推进跨区域司法协作、全流域协同治理,服务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依法审理涉及农田、重点农业粮食产区耕地生态系统保护案件,保障粮食安全,筑牢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防线。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对污染或破坏耕地、将基本农田改作他用的,依法判令责任人采取恢复性补救措施,推进耕地污染管控和修复利用,坚守耕地红线。

12.加大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司法保护力度,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向乡村延伸。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乡村公共文化案件,服务乡村文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支持乡土文艺团组发展,发展优秀戏曲曲艺、少数民族文化、民间文化。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农业文化遗产、古树名木等的司法保护。加大对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

13.加强“三农”领域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助推补齐农业农村发展的科技短板。加强涉农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技术成果转化。严厉打击涉农知识产权犯罪,依法审理涉农知识产权侵权和违约案件,加大“三农”领域知识产权、特别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力度,提升农产品的品牌建设。

14.依法审理涉农民工权益保护案件,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案件审判执行力度,推动有效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动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依法运用先予执行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等,做到快立快审快执,提高司法保护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劳动者的平等保护,不得歧视来自疫情较重地区的劳动者或者曾经确诊但已康复的新冠肺炎患者。加强对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合法权益保护,积极推进城乡社会一体化发展。

15.依法妥善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保护农民基本财产权利。对于因分配土地补偿费、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产生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将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当事人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16.依法审理涉脱贫攻坚案件,服务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依法妥善审理贫困地区金融扶贫、产业发展等经营领域案件,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依法妥善审理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医疗、教育等民生领域案件,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留守弱势群体司法需求的分析研判,强化司法对接,为贫困地区发展提供更加精准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7.加大涉农案件执行力度,依法及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切实发挥四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作用,形成涉农案件执行合力,有效破解涉农案件执行难。开辟涉农案件执行绿色通道,确保优先立案、优先执行。充分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失信联合惩戒系统、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等信息化手段,解决涉农案件查人找物难题,解决涉农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特别是农产品、鲜活物品变现难题,最大限度避免农民因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致贫返贫。

18.加大涉农案件执行救助力度,依法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权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救助体系,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等案件,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依法及时开展执行救助。加大刑事司法救助力度,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加强人民法院同保险行业合作,有效减轻“执行不能”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经济负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推动健全执行救助制度,努力让更多陷入困境的申请执行人感受到司法关怀。

三、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助力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19.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坚持法理情有机融合,注重裁判文书释法明理,实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注重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巡回审判等方式加强农村法治宣传,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大力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增强法治宣传效果,充分发挥司法教育、评价、指引、规范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健全“三农”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高效调处化解乡村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完善涉农纠纷诉前多元化解机制,促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前解纷作用,推进建立调解前置机制。加强涉农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完善司法确认程序,推动涉农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快速办理。

21.发挥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全面贯彻《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职能作用,助推法治乡村建设。加强人民法庭与派出所、司法所、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国家机关、自治组织的沟通协作,积极开展矛盾纠纷综合研判和协调处理,形成工作合力。发挥人民法庭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示范和保障作用,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业务指导,促进提升人民调解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水平。推动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和诉讼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司法资源下沉到基层,助推提高乡村治理效能。

22.加强乡村地区司法资源供给,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8〕19号)要求,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扎实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加强乡村地区司法资源供给,推动乡村治理进一步向自治有利、法治有序、德治有效方向发展。

四、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健全服务保障“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工作机制

23.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探索司法服务保障新机制新举措。积极探索涉农审判新模式,按照优化协调高效原则,统筹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和审判执行组织建设。加大司法便民利民惠民力度,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推进涉农纠纷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完善繁简分流标准,有效推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24.完善巡回审判制度,推动涉农纠纷便捷有效化解。进一步完善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机制。完善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基层司法所的协同,增强巡回审判的针对性。遵循“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要求,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和诉讼服务点,做好巡回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群众诉累。

25.推进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建设,促进涉农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加强涉农纠纷的调研指导,及时研究人民法院服务“三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完善主审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加强对“三农”领域共性、前沿性法律问题和类型化裁判规则的分析梳理,探索建立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确保类案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统一,切实将公正司法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6.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推进涉农纠纷电子诉讼深度应用。认真总结智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提速、多点开花的战疫成果,更好运用5G、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建立5G人民法庭,提高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和诉讼服务能力水平。依托智慧诉讼服务建设,实现诉讼服务“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全覆盖,让信息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做好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与审判、执行等系统对接,切实提高涉农案件司法工作质效。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