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3日

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长期献身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尊荣感和自豪感,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贡献,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有关规定,设立荣誉天平纪念章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荣誉天平纪念章属于荣誉性纪念,重在精神鼓励,不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条荣誉天平纪念章的颁发范围为从事人民法院工作累计满30年、为人民法院工作作出贡献的各级人民法院(含直属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第四条对于长期在边远高寒地区工作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颁发荣誉天平纪念章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但在边远高寒地区从事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年限不得少于20年。具体办法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经组织安排离开现岗位挂职锻炼,或者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挂职锻炼或脱产学习后又回到人民法院工作的,从事法院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六条为维护荣誉天平纪念章荣誉激励的严肃性,对以下人员颁发荣誉天平纪念章应严格审核把关:

(一)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自考核等次确定年度(含)到下一个被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年度(不含)期间,暂不颁发;

(二)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以及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或者在刑事诉讼期间,暂不颁发;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处分和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的,自处分执行结束后的下一个年度起,由所在单位根据其错误性质及平时表现作出鉴定,经所属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颁发;

(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

第七条荣誉天平纪念章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颁发,一般每年颁发一次,同时颁发证书。

第八条符合颁发条件的人员名单,由所在人民法院审核提出,逐级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定。颁发时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也可委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代为颁发。

第九条颁发荣誉天平纪念章可以举行专门仪式,也可以结合年度总结表彰活动进行。颁发仪式应当庄重简朴,突出精神激励和思想教育意义。

第十条荣誉天平纪念章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实行编号管理。纪念章直径48毫米,材质为铜镀金,正面标注“荣誉天平纪念章”字样。

第十一条荣誉天平纪念章及证书的制作、发放等费用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十二条荣誉天平纪念章颁发工作要严肃认真,有弄虚作假的,应收回荣誉天平纪念章和证书,并按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纪念章的佩戴、保管宣传、监督管理等参照《勋章、奖章、纪念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获得过荣誉天平奖章的,不再颁发荣誉天平纪念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颁发荣誉天平奖章的办法》(法发〔2012〕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