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法〔2023〕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3年12月5日起实施。为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解释》,现就学习、贯彻《解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释》出台的意义

民法典合同编的切实实施,对于在法治轨道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重大意义。《解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问题导向、系统思维、守正创新,根据民法典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就长期困扰民商事审判的疑难问题作出了规定。《解释》的出台,对正确、切实实施民法典,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提高人民法院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能力,抓实“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稳定社会对司法裁判的预期,引导当事人诉前自行协商化解纠纷,推进新时代能动司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均具有重要作用。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民法典合同编及《解释》的精神和内容,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二、准确把握《解释》的时间效力

《解释》第69条第2款就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是否适用《解释》作出了规定。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如果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条文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则《解释》就该条的法律适用进行的规定也应具有溯及力。此外,如果审理的案件应适用原合同法的规定,而民法典对该规定并无实质性修改,则《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二审案件时,可以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将《解释》对该规定的理解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三、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考虑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已就情势变更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解释》施行后,上述审核制度不再施行。各级人民法院应正确理解民法典及《解释》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实现个案公平与维护合同稳定之间的关系。

2023年12月19日